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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才的子女
张本才,男,汉族,1967年五月出生,山东临沂人,大学文学学士,高级编辑,二级大检察官,1990年七月参加工作,1992年十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务组书记,2022年十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本才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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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六稳六保指的是什么意思
➤ 能动检察要求检察人员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弄通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范畴的关系,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真正把法律融会贯通,并熟练地加以运用,因而是更高层次上的真正精湛的法律专业技能。
202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提出要“以能动检察积极履职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从历史、现实、发展等维度指出能动司法的必然性。2021年7月12日,张军检察长在为全国检察机关干警讲授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时,强调把握法治规律,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2022年3月8日,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依法能动履职”为主线,通过五个方面的“依法能动履职”回顾总结2021年工作,又以“依法能动履职”统领2022年工作安排。学习张军检察长的上述讲话和报告,可以认为:(1)“能动检察”“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核心词汇都是“能动”,且意思都差不多,基本上可以交互使用。也就是说,无论是“能动检察”还是“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检察”,指的都是“依法能动履职”。(2)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都应当依法能动地去履行,易言之,“能动检察”应当贯穿于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之中。(3)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主线和统领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词汇,“能动检察”已经成为新的检察理念、司法理念以至法治理念,应当以其指导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
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实现司法办案的“三个效果”统一
继续补短板强弱项,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中央《意见》)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议要求“依法能动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可见“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既重要,又是能动检察的重要着力点。至于如何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中央《意见》已作了全面部署,检察机关应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需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一是狠抓短板弱项。根据“水桶理论”,只有补长短板、加强弱项,才能使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并使法律监督整体效能迈上新台阶。但补短板强弱项绝不是要“削峰填谷”,以牺牲优势、强项和特色为代价。任何一地的工作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强项,也有自己的短板和弱项。故要把补短板强弱项与发挥优势争创亮点结合起来,既强化短板弱项,又使优的更优、强者更强,创出自己的特色和亮点。二是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法律监督的对象具有隐蔽性,大多不会自动暴露,且逃避对抗监督的能量很大,只有增强监督的主动性,才能发现、查处和纠正。因此,要积极进取,主动作为,一旦发现线索,就紧盯不放,查究到底。检察机关对发现的违法、错误无权直接处理,监督意见要由被监督方予以落实,故法律监督必须精准,否则,不仅监督意见难以被接受和落实,还徒增被监督方的反感和不满。因此,要把精准作为法律监督的生命线,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认真调查核实,搞清事实真相,准确作出判断。法律监督的目的是纠正违法、错误,维护法治,促进国家治理。只有注重效果,监督的目的才能达成。因此,法律监督不仅要确保落地,还要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主动性、精准性、有效性这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主动性是前提,精准性是关键,有效性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敢于、善于监督。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赋予的事业,检察机关负有重大而光荣的职责使命。特别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进行,且“人民检察事业欣逢最好发展时期”,因此,既要敢于监督,理直气壮,排除阻力,秉公办案,又要紧紧依靠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方面的领导、监督和支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更加自觉地把刚性规定与灵活方式结合起来,坚持法治原则,展现最大诚意,穷尽有效手段,与各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以政策指导司法,并积极主动地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是能动检察的重要方面。当前应特别重视两项政策的落实:一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该政策“具有加强人权保障、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重价值功能”,对于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具有重要意义。故诉讼中应加大对三个“必要性”即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羁押必要性的考量力度,只有确实必要的,才予逮捕、起诉、羁押。坚持人身强制措施的诉讼保障功能定位,把非羁押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把逮捕羁押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最后手段。把好起诉的阀门,特别是对采行便宜主义的领域,更要加强政策指导和公共利益衡量,认真落实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二是“六稳六保”政策。要认真落实“六稳六保”政策,带着温度司法,善于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在是否有罪、是否捕诉、是否监督等问题上慎重权衡,使案件处理合法合情合理。另外,在公益诉讼检察中,要坚持把督促有关部门自行解决问题作为前置程序,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诉前。
强化溯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
溯源治理把抓末端、治已病与抓前端、治未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发挥办案的“乘数效应”,收“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之效,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则更是把办案与源头治理结为一体,既是办案方式的创新,又是源头治理方式的创新。检察机关加强溯源治理,应做到三个“结合”、一个“保证”。三个“结合”:(1)个案治理、类案治理、行业治理、系统治理相结合。哪种(或哪几种)方式最适宜、最有效,就采取哪种(或哪几种)方式。(2)独立开展与上下联动相结合。各级检察院都有溯源治理的任务,要各自积极实践。同时,对上级检察院进行的具有系统、行业特点的溯源治理,一般要数级检察院联动。(3)检察机关与被建议方相结合。溯源治理建议只有得到被建议方接受和落实,才能取得预期效果;溯源治理的方法和措施往往具有行业或专业的特点,对所涉行业或专业的问题,被建议方一般比检察机关懂得更多。因此,检察机关应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一般应事先与被建议方沟通,以便对方有心理准备,并给予理解支持,而不宜“突然袭击”;建议草稿最好先征求被建议方意见,以便建议精准管用。一个“保证”:保证溯源治理建议的质量,做到问题找准、建议提准、词语用准、措施对症管用。
积极提出建议,促进立法完善
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促进立法完善,是能动检察的重要方面。当前,检察机关应重点围绕三方面问题,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第一,检察制度完善问题。当前亟须完善的内容主要是:(1)赋予“调查核实”以某些强制性措施。借鉴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建议赋予检察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强制传唤等措施。(2)赋予检察监督决定以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其依法作出的法律监督决定如纠正违法通知、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自应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当对有关单位接到这些通知、意见、建议后,多长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回复,有关单位如有异议提请检察机关复议的程序,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落实并回复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3)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检察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检察范围已形成“4+6”格局。此外,中央《意见》要求“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其中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这三个领域是新增的。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建议立法机关将这三个领域列入公益诉讼检察的范围。
第二,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相关法律的完善问题。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问题已提上议程。应重点加强以下问题的研究:(1)完善逮捕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核心要件,但现行法律并未对社会危险性的含义作出解释,而是采取列举的办法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把握的难度较大。(2)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现行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部分犯罪,范围太窄,应将犯罪主体扩大至成年人,并把可能判处的刑罚提高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特别是对走合规之路的涉案企业,适用的可能判处刑罚的范围还应进一步放宽,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相对应的企业犯罪,列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待施行一段时间后,如果效果良好,还可进一步放宽,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相对应的企业犯罪,列入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3)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捕后多长时间进行审查及审查的频次,也未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审查所需情况和材料。为此,建议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捕后一个月内审查,此后每隔一个月审查一次;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捕后两个月内审查,此后每隔两个月审查一次。相关办案机关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的7日前向检察机关提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及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除了上述附条件不起诉标准之外,主要还有两个问题:(1)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合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其主要内容有二:一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合规中的职责和衔接配合。二是明确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运作程序。(2)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根据问题。
提高队伍素质能力
上海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被立案侦查是怎么回事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陈旭,男,汉族,1952年11月生,上海市人,研究生学历,管理工程专业,管理工程硕士,1971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年9月后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院长;
1995年4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
1998年3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2年3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2年5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2002年7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3年8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3年12月后任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2008年2月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9年6月至2016年1月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2017年3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张本才的介绍
张本才,男,汉族,1967年5月生,山东临沂人,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山东大学中文系毕业,吉林大学刑事学专业研究生,二级大检察官1。2009年7月30日,获享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现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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